江西赣州:在购房地无住房有过一次公积金贷款但已结清的,再申请公积金贷款算首套

综合知识2024-08-30 1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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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近日连续发布四条关于公积金的优化政策,涉及首套资格认定、异地公积金贷款、公积金“商转公”等。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在购房地无住房,使用过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已结清的,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执行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自2024年7月26日起施行,以业务受理时间为准。在2024年7月26日前已申请未发放且符合条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本政策执行。

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和提取业务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各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保障缴存职工权益,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现就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和提取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异地(赣州市行政区域外,下同)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时,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均可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其贷款条件、使用次数认定标准、额度、首付比例、期限、利率、流程、担保、偿还等,严格参照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三、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异地购买自住住房、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本息和提前一次性结清异地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按照我市提取政策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

四、本政策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业务受理时间为准。为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当我市住房公积金季度末个贷率高于95%(含)时,下一季度起可暂停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和提取业务。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8月27日

关于优化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各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释放住房公积金制度红利,扩大“商转公”业务受益范围,优化业务办理方式,提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获得感,根据《赣州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防控动态应急管理工作预案》(赣市公管委字〔2023〕3号)和《赣州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细则》(赣市公管委字〔2023〕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优化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商转公”业务办理条件。当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在85%(含)—95%(含)之间时,取消“2011年4月20日(含)之后没有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商转公”业务办理条件。

二、开展“商转公”组合贷款业务。若借款申请人选择以直接转贷方式申请“商转公”贷款,公积金可转贷金额低于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无需结清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余额超出公积金转贷金额的差额部分,差额部分可继续按照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有关规定偿还。三、本政策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8月27日

关于完善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各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更好支持职工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在购房地无住房,使用过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已结清的,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执行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二、本政策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24年7月26日起施行,以业务受理时间为准。在2024年7月26日前已申请未发放且符合条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本政策执行。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8月27日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期房贷款阶段性担保保证金比例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各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支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省住建厅、省财政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建金〔2021〕2号)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大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4〕56号)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期房贷款阶段性担保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保证金比例

对新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期房贷款,保证金收取比例统一调整为3%,贷款发放时直接从贷款金额中扣划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设立的保证金专户内。

二、及时退付保证金

对符合保证金退付条件的,在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退付申请后,应及时将保证金退付至规定账户内。

三、本政策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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